【補助案】轉知「108年輔導業者在臺辦理新展作業須知」

發佈日期:2018/11/01

一、申請資格: 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限展覽主辦單位。

 二、申請條件: (一)預訂展出期間在民國108 年1 月1 日起至108 年11 月30 日止之展覽。 (二)該展覽在我國辦理5 屆以內,且接受輔導次數未超過3 次。 (三)該展覽視申請單位類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 與外貿協會合辦展覽
  1. 國外參展廠商家數須達總參展廠商家數5%以上,或國外參展廠商來自5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直接參展商,且每國/地區參展商至少有1 個標準攤位(3m x 3m) 及明顯攤位識別。(港、澳、大陸視為同一地區)
  2. 展覽參展廠商展出之總標準攤位數(3m x 3m)須達300 個(含)以上。
  • 非與外貿協會合辦展覽
  1. 國內展覽公司
  • 國外參展廠商家數須達總參展廠商家數5%以上,或國外參展廠商來自3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直接參展商,且每國/地區參展商至少有1 個標準攤位及明顯攤位識別。(港、澳、大陸視為同一地區)
  • 展覽參展廠商展出之總標準攤位數量需達150 個(含)以上。
       2. 外國展覽公司
  • 外國展覽公司定義:須為符合公司法第四條所稱之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且亦須於我國商業司登記,其中登記之「所營事業資料」亦須包含「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項目。
  • 國外參展廠商家數須達總參展廠商家數5%以上,或國外參展廠商來自5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直接參展商,且每國/地區參展商至少有1 個標準攤位及明顯攤位識別。(港、澳、大陸視為同一地區)
  • 展覽參展廠商展出之總標準攤位數須達300 個(含)以上。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7年11月15日止。 

四、申請案件經初審後,將召開評選委員會議,並於會議後14個工作日內公布評選結果,通過評選者可獲經費輔導上限新臺幣150萬元。

 五、申請輔導案件採書面審查原則辦理,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檢附所需文件,並以郵遞(掛號)或親自送件至外貿協會(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郵局上方夾層),以郵戳/收件章為憑。(承辦人: 李小姐;聯絡電話: (02)2725-5200 分機2754;傳真電話: (02)2729-3354)。 

其餘注意事項及附件下載,請參閱MEET TAIWAN 網站(http://www.meettaiwan.com/)及 臺灣國際專業展網站 (http://www.taiwantradeshows.com.tw/zh_TW/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