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7/01/17
1.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6年1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60001644I號來函辦理。
2. 為強化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工作,擴大納管場所之範圍及對象,提升更多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保障民眾健康,環保署訂定旨揭第二批公告場所,公告列管對象篩選原則仍依第一批優先列管大型場所,並由公立機構(場所)擴大至私立場所,以持續改善公眾場所室內空氣品質。
3.公告發布令登載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mp.asp?mp=epa)環保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命令專區,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附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