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補助】外貿協會「109年貿協輔導業職者在臺辦理新展作業須知」

發佈日期:2019/10/31

「109年貿協輔導業職者在臺辦理新展作業須知」

一、申請資格:

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限展覽主辦單位。
二、申請條件:
(一)、預訂展出期間在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6日止之展覽。
(二)、該展覽在我國辦理5 屆以內,且接受輔導次數未超過3 次。
(三)、該展覽視申請單位類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 與外貿協會合辦展覽
  1. 國外參展廠商家數須達總參展廠商家數5%以上,或國外參展廠商來自5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直接參展商,且每國/地區(港、澳、大陸視為同一地區)參展商至少有1個標準攤位(3m x 3m) 及明顯攤位識別。
  2. 展覽參展廠商展出之總標準攤位數(不含走道及公設)須達300個(含)以上。
  • 非與外貿協會合辦展覽
  1. 國內展覽主辦單位
  • 國外直接參展廠商家數須達總參展廠商家數5%以上,或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來自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每國/地區參展商至少有1個標準攤位及明顯攤位識別。
  • 展覽參展廠商展出之總標準攤位數量需達150 個(含)以上。

2. 外國展覽公司

  • 外國展覽公司定義:須為符合公司法第4條所稱之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並須於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其中登記之「所營事業資料」應登記有「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項目。
  • 國外直接參展廠商家數須達總參展廠商家數5%以上,或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來自5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每國/地區參展商至少有1個標準攤位及明顯攤位識別。
  • 展覽參展廠商展出之總標準攤位數須達300個(含)以上。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8年11月11日止。 
四、由外貿協會檢視申請輔導之展覽是否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所述條件及申請資料是否完備,據以彙整初審報告,再由貿易局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補充資料。
評選委員會議結束後,貿易局將於14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評選結果。

五、申請輔導案件採書面審查原則辦理,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檢附所需文件,並以郵遞(掛號)或親自送件至外貿協會(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郵局上方夾層),以郵戳/收件章為憑。(承辦人:李小姐;聯絡電話:(02)2725-5200分機2754;傳真電話: (02)2729-3354)

其餘注意事項及附件下載,請參閱MEET TAIWAN 網站(http://www.meettaiwan.com/)及
臺灣國際專業展網站 (http://www.taiwantradeshows.com.tw/zh_TW/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