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9/10/31
「109年貿協輔導業職者在臺辦理新展作業須知」
一、申請資格:
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限展覽主辦單位。
二、申請條件:
(一)、預訂展出期間在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6日止之展覽。
(二)、該展覽在我國辦理5 屆以內,且接受輔導次數未超過3 次。
(三)、該展覽視申請單位類型,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2. 外國展覽公司
三、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08年11月11日止。
四、由外貿協會檢視申請輔導之展覽是否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所述條件及申請資料是否完備,據以彙整初審報告,再由貿易局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提供補充資料。
評選委員會議結束後,貿易局將於14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評選結果。
五、申請輔導案件採書面審查原則辦理,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檢附所需文件,並以郵遞(掛號)或親自送件至外貿協會(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郵局上方夾層),以郵戳/收件章為憑。(承辦人:李小姐;聯絡電話:(02)2725-5200分機2754;傳真電話: (02)2729-3354)
其餘注意事項及附件下載,請參閱MEET TAIWAN 網站(http://www.meettaiwan.com/)及
臺灣國際專業展網站 (http://www.taiwantradeshows.com.tw/zh_TW/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