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政府因應措施】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措施

發佈日期:2020/03/18

詳請參閱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節錄重點如下

【營利事業虧損扣除規定】

  1. 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將減少,當年度如為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以後10年內扣除,減少相關年度應納稅額。
  2. 諮詢窗口:財政部賦稅署 陳燕菱稽查 (02)2322-8000分機8120
  3. 公告頁面:https://reurl.cc/3DL4V9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1. 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2. 諮詢窗口:財政部賦稅署 黃啟倫專員 (02)2322-8000分機7486
  3. 公告頁面:https://reurl.cc/Qd3Evp


【視營業情形調降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1. 各地區國稅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主動依規定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2. 諮詢窗口:財政部賦稅署 江得港專員 (02)2322-8134
  3. 公告頁面:https://reurl.cc/yZgv3D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1. 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主管機關實施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部或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檢具證明文件,依同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2. 相關公告下載

 3. 諮詢窗口清單下載

 4. 公告頁面:https://reurl.cc/ex8yr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