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轉知國際貿易局有關參加國際展覽得使用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發佈日期:2020/12/29

轉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有關參加於美國、日本、菲律賓、印度、新加坡及歐盟舉辦之國際展覽得使用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一)、 依據民國109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94703828A號函辦理。

(二)、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16條第6項第1款規定,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

(三)、 經濟部已設計我國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於日本、美國、菲律賓、印度、新加坡及歐盟註冊取得商標權,爰各公協會及廠商參加日本、美國、菲律賓、印度、新加坡及歐盟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除可使用現行標誌,亦可選擇使用新款標誌;惟參加美國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不論使用現行標誌或新款標誌,均須在商標旁註記®,以確保商標權益。至尚未完成商標註冊之國家,為避免發生商標侵權之風險,請各公協會及廠商暫勿使用新款標誌。

(四)、 如欲索取新款標誌圖檔,各公協會請洽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承辦人:陳媒玲小姐;電話:02-33431185;電子信:[email protected])個別廠商請洽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承辦人:徐俊智先生;電話:02-25673360分機552;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