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4/02/19
(一)依據內政部民國113年2月6日台內團字第1130280583號函辦理。
(二)依據「內政部辦理工商自由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要點」及「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優良工作人員選拔要點」辦理。
(三)評鑑對象:成立1年以上的全國性、省級、臺灣區職業團體,惟獲評特優團體得免送評鑑2年。至該特優團體之會務工作人員仍得依「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優良工作人員選拔要點」規定送件參加選拔。
(四)報送資料時間:即日起至本(113)年度3月31日止。
(五)報送方式:線上報名「職業團體評鑑系統」
(六)相關參評資料及系統操作說明敬請至內政部全球資訊網查詢。